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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華大直影城8樓4個影廳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只能購買業者販售的食物,另有6個影廳未禁止攜帶外食,稱已提供消費者充分選擇為由,不同意全面取消禁帶外食。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及違反行政院新聞局99年2月8日公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

該影城明知相關規定,仍執意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經市政府多次勸導仍無改正意願,臺北市政府針對美麗華大直影城4個影廳全面禁帶外食,於101年10月19日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處分罰鍰6萬元,並限該影城於11月6日前完成改正,否則將連續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解釋令發文字號:新影三字第0990520627Z號

補充解釋本局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以新影三字第0990001533Z號公告之「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生效。

一、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與映演場所販售相同品項之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

二、 消費者對於電影片映演業禁止其攜帶外食之處理不願接受時,得要求全額退費,且電影片映演業不得拒絕及收取手續費或其他任何費用;消費者對於電影片映演業處理方式有異議致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規定,提出申訴、調解與消費訴訟。

三、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另向消費者收取清潔費或其他之費用。


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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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美麗華大直影城部分影廳違規全面禁帶外食 臺北市政府處分罰鍰6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臺北市政府針對美麗華大直影城4個影廳全面禁帶外食,於101年10月19日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處分罰鍰6萬元,並限該影城於11月6日前完成改正,否則將連續處罰。

觀光傳播局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美麗華大直影城8樓4個影廳以「M CLUB」為名,全面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進入影廳食用,違反行政院新聞局99年2月8日公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

針對美麗華大直影城以另有6個影廳未禁止攜帶外食,稱已提供消費者充分選擇為由,不同意全面取消禁帶外食,觀光傳播局表示,電影院如要執行禁帶外食,每1個影廳都必須符合規定,沒有例外。美麗華大直影城8樓4個影廳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只能購買業者販售的食物,已侵害消費者權益。而該影城明知相關規定,仍執意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經市政府多次勸導仍無改正意願,因而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處分,並考量該影城明顯出於故意,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加重處分,罰鍰由2萬元增加為6萬元。

市政府已限美麗華大直影城須於101年11月6日前完成改正,否則將連續處罰。

適用法條: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二、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應符合誠實信用與平等互惠原則,並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辦理。」

三、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第8條至第10條規定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四、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項次3;統一裁罰基準: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逕予處罰,並得連續處罰。1.第1次:2萬元。2.第2次:5萬元。3.第3次以上:8萬元以上。」第4點規定:「對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於考量違規情節是否嚴重、行為人之故意過失、不法得利之多寡、受處罰者之資力及企業經營者之改善情形,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其違反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情節極為輕微者,得免予處罰,但應敘明理由。」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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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國賓、日新、威秀影城外食限制多限期改正

目前北市轄區各電影院均已無「全面禁帶外食」違法情事,其中共17家完全未禁止外食,另17家則有公告禁帶外食之特定品項,經本次查核後,新光影城同意開放攜帶薯條進場、喜滿客京華影城同意取消禁帶罐裝飲料之規定,但國賓、日新、威秀影城仍有許多不合理禁帶外食規範,市府將發函限期十五天內改善,如未改善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處新臺幣6萬至150萬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禁帶外食在台灣是很普遍的規定,雖然許多消費者頻頻抱怨,然店方已事先明白貼出告示,依法律觀點來看禁帶外食是屬於私人契約行為,且店家有完善配套措施負起保管責任,也就是若東西因此不見店家業者有責須負責賠償,店方是有權依私人契約內容拒絕消費者入內消費。
 

有公告禁帶外食之特定品項業者應依「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解釋令於網站公告禁帶項目,如有新增項目應於網站及戲院明顯處公告7日始得實施,另外業者應全面設置具保溫、保冷等功能的櫥櫃,方便觀眾於觀賞電影後食用原本被暫時保管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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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趣聞軼事禁止攜帶外食進場

一婦人帶一嬰兒至一高級西餐廳用餐,
孩子一直哭鬧不停,婦人趕緊掀衣餵奶,
服務生一見馬上上前制止:本店禁止攜帶外食進場
婦女回說: 難道餵奶違法嗎?

服務生說: 餵奶不違法露胸也可以,但就是不能自備飲料進場……

店家禁帶外食合法嗎?

禁帶外食在台灣是很普遍的規定,雖然許多消費者頻頻抱怨,然店方已事先明白貼出告示,依法律觀點來看禁帶外食是屬於私人契約行為,且店家有完善配套措施負起保管責任,也就是若東西因此不見店家業者有責須負責賠償,店方是有權依私人契約內容拒絕消費者入內消費。

但若是店家做到搜包包甚至搜身這個樣子就比較過份了,雖然民法有保障私人契約自由,但畢竟憲法保障人身的隱私權,店家隨意搜索他人物品和身體是違法的。消費者有權拒絕被搜索或者是搜索私人物品,若店方仍堅持要搜索他人物品或是搜身,消費者可向消基會檢舉,甚至可對店方提出民事賠償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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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規劃裝潢關係到一家店的經營風格,所以在挑選規劃設計廠商十分的重要,因裝潢規劃廠商如果沒有同類型店面的設計規畫經驗,到時候所設計出來的動線或擺設,在實務上如不能符合實際需求時,要再打掉重做,不僅延後開幕日期浪費租金又多費錢費時費力。
爲確認自己所想要裝潢的模樣,所要用的建材質、顔色、價格等,都要事先註明溝通清楚,最好親自每日去施工場所和工頭聊聊,一來可控制施工進度外,二來也可監督施工品質,工頭才會細心的把工作好好替你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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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每年有超過100萬的客戶基礎」及「可得到一個月約10萬-20萬的獲利」等語,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廣告未載明其統計依據,另該公司計算各店獲利,僅扣除進貨成本與租金,並未扣除人事、水電等管銷費用,故無法真實反映各店的實際營收。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9月26日會議決議過鍋癮餐飲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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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26 )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過鍋癮餐飲有限公司(下稱過鍋癮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每年有超過100萬的客戶基礎」及「可得到一個月約10萬-20萬的獲利」等語,惟該公司計算各店獲利時,僅扣除進貨成本與租金,並未扣除人事、水電等管銷費用,故無法真實反映各店的實際經營情狀,廣告亦未載明其統計依據,且過鍋癮公司與小蒙牛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小蒙牛公司)係屬不同事業主體,兩家經營風格、加盟品牌與販售餐點各異,經營利基不同,有意加盟者加盟「過鍋癮」未必即可承接小蒙牛公司之顧客群。故案關廣告宣稱,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其招募加盟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產生錯誤認知,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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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開店業者如何派發DM效果最佳

在競爭激烈的開店行業中,加盟開店創業者印製DM派發主動出擊是不可少的,依據以往累積經驗來講DM派發成效好壞的重點在是否有計劃性持續發行,應將派發DM的地點做一些規劃,輪流派發,平時派發可採用塞信箱費用較低的方法發行即可,如有較大型的聯合造勢活動,就可考慮採用費用較高的夾報方式發行DM

加盟開店創業者不必常花錢印製新DM,但最好每季有一次新DM派發,這樣才可使商圈的消費者保持對該商家DM的新鮮感,如果能預先規劃好每次DM的主題及促銷目的,那派發DM效果會更佳。
加盟開店創業者DM的製作內容可自己規劃請人印製,也可聯合附近同體系加盟店或是請加盟總部協助製作聯合DM;也可找同商圈內的知名店家異業合作,聯合製作DM。聯合印製DM的好處可節省印製成本外,也可增加DM派發的地點份數,另外也可藉助所擁有的知名品牌形象,相互提高形象及價值的功能,很值得加盟開店創業者推廣促銷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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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廣告宣傳單的設計,並沒有一定的規則,然而想要成功吸引顧客上門,挑起消費者的購買慾,在消費者心目中建立—品牌形象資產,達到預期的宣傳效果,只靠著一張dm廣告紙 ,就可知DM廣告絕不可能是輕率拼湊文字版面就可以辦到。 DM其中版面的配置 要從消費者的立場來思考dm廣告架構和想傳達的訊息,以及文字、圖片、色彩、圖表等的適度搭配運用,多少都會影響到DM廣告宣傳成效。

比如宣傳字體如採用傾斜的方式呈現,會比用橫的呈現更能吸引人的注意力。又比如傳單中有每日特賣品的優惠資訊,充滿個性感的傳單刺激視覺效果……等等這些宣傳設計,都能有效引發購買慾。
 

廣告DM商品圖片誤植罰10萬

開店商家寄發廣告DM予會員,若商品圖片誤植,且商品圖片內容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開店商家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告DM商品圖片誤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除命全聯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全聯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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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百公司廣告DM商品促銷資訊不實罰5萬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愛買量販店,下稱遠百公司)於其101/5/23~101/6/5檔期廣告DM登載「義美豆腐」系列商品促銷資訊,宣稱原價為20元 ,於促銷期間皆以12元特價銷售。經公平會調查發現,4款「義美豆腐」商品僅有「燕麥」品項之原價為20元,其餘「鮮嫩」、「湯的」、「家常火鍋」等3款豆腐之原價均低於20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9月5日第1087次委員會議通過,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處遠百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促銷活動,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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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你怎麼評估與決策你想開的店是否可以成功?王品集團嘗試200元以下產品的前哨第一戰「石二鍋」平價火鍋店,就可當做你的評估與經營決策參考學習典範。  

王品集團嘗試200元以下產品的前哨第一戰「石二鍋」平價火鍋店;那時2009年王品估算全台「火鍋店」大大小小總量約1萬家,其中不乏知名加盟連鎖火鍋品牌。但經由深入分析後,發現市面上現有加盟連鎖店服務品質良莠不齊,且平價火鍋店大多數都陷入價格競爭,以致店面汰換率極高。若能讓消費者以平價198元的消費,就能享受王品高品質的菜色及服務(維持王品過去親切、周到的服務),以「差異化的優越性」角度來做市場定位思考,那麼切入火鍋店市場並非毫無機會。

經一年多來經營事實證明,從石二鍋總經理曹原彰首度向由王品高階主管組成的「中常會」提出「石二鍋」營運報告時,營運面預估每晚有2.5次翻桌率,那時「中常會」還抱持會不會太樂觀的態度?到「中常會」順利通過(無論任何提案,當然都要經過王品照妖鏡的檢驗「王品決策17字箴言;客觀化的定位差異化的優越性、焦點深耕」,不符合檢驗標準的提案,就會被打回票。);再到2010年「石二鍋」平價火鍋店假日每晚有4次翻桌率的佳績,直營連鎖分店亦擴展到8間,在經營管理方面表現可謂十分亮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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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朋友介紹去看了一家地點不錯的知名連鎖加盟火鍋店,在深入洽談後得知,原讓店業主跟加盟總部的合約還有二年多,且觀看其加盟合約容中有一禁止頂讓條款,但讓店業主跟我說加盟總部特別允諾他這家加盟分店可頂讓給第三人,然他沒有加盟總部任何文書可證明。
 
 我擔心日後接手後會有問題,就去詢問該品牌加盟總部部,到底該品牌加盟分店可不可以頂讓,若可以頂讓接手店面,需不需要再付任何費用。
 
 加盟總部回覆原則上加盟總部禁止加盟分店有頂讓行為,但有些特殊情況如地點不錯的點,加盟者又已經無力經營時,經加盟總部評估過後,允諾可頂讓,才可頂讓,不然讓店業主即違反加盟合約
 
 若經加盟總部允諾加盟分店可頂讓,又有發生頂讓店面行為,接手頂店業者要簽加盟新約,且要重付加盟金和加盟保證金給加盟總部,原讓店業主的加盟合約會廢止,加盟保證金會退還給原讓店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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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開幕前為節省開店初期的投資成本,有些設備器具可買二手貨,就盡量採用中古的,可用租的,就盡量用租的。
店家開幕後初期經營上最須重視的因素之一,掌控好貨品的來源和穩定性,而且一定要貨比三家,充份瞭解進貨行情價和貨品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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